• 美國○○公司(○○)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 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0.26. (九十)公貳字第8909873-0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受文者:○○公司(○○) 代表人:○○○ 主旨:貴公司被檢舉濫發律師警告信函,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經本 會九十年十月十一日第五一八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 一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八月四日檢舉書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之罰鍰新臺幣五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電傳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 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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