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1.05. (九十)公參字第8814460-0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5日
    受文者:○○ 代表人:○○○ 主旨:關於 貴公司因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多層次傳銷涉及違反公平交易 法乙案,經本會九十年九月六日第五一三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 檢送處分書乙份,請查 照。 說明:  一、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整,應於文到十 五日內,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 交易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辭,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 本會(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 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為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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