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1.07. (九十)公貳字第8905074-00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7日
    受文者:○○○ 主旨:關於 臺端被檢舉以不當欺罔手法之行為推銷商品,涉及違反公平 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九十年十一月一日第五二一次委員會議決議 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某國宅住戶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檢舉函辦 理。  二、臺端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應於文到十五日內,以郵政劃撥帳號 「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撥付本會 ,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電傳本會(傳真號碼:0二 -二三九七四九七七)或逕向本會(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 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 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臺端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 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 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 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 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 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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