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因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1.08. (九十)公參字第9005163-01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8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銷售「○○」廣告涉有誇大不實,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乙案,業經本會九十年十一月一日第五二一次 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四月十六日衛署藥字第0九000一九四 七一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附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電傳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臺北市濟 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行 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