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1.14. (九十)公貳字第9013998-00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14日
    受文者:○○○ 主旨:關於 貴事業被檢舉以不當方法銷售瓦斯安全器材,涉及違反公平 交易法乙案,經本會九十年九月六日第五一三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 ,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事業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電傳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 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 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貴事業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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