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未依本會(八九)公處字第一五九號處分書意旨,停止並改 正其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1.15. (九十)公參字第9004501-01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有關 貴公司被檢舉就徵才及招收學員廣告未依本會八十九年九月 二十九日(八九)公處字第一五九號處分書意旨,停止並改正其虛 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經本會九十年十一 月八日第五二二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四十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日 內,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 易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據聯影印,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 本會(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臺北 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 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並得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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