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未依本會(八九)公處字第一五九號處分書意旨,停止並改 正其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1.15. (九十)公處字第184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被處分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就徵才及招收學員廣告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未依 本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八九)公處字第一五九號處分書意旨, 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其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並 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改正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廣告招牌 文字。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並改正前項違法行為 。 三、處新臺幣四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本案被處分人於報紙刊登徵才、招收學員廣告,引人誤認為公家機關 徵才活動、公費訓練、頒發國家級證照及發給獎勵金等,並於廣告招 牌標示「○○會指定教育中心」「○○局委辦」「公費招訓」「公家 機關徵才,辦理電腦職業訓練公告」等,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 示,前經本會以(八九)公處字第一五九號處分書處分在案,並於八 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函請被處分人函知改正情形,被處分人於八十九年 十一月九日函表示業已改正。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函送檢附改正 後照片四張。 二、本案在調查是否改正過程中,另收到○○局○○分局於九十年四月二 日來函檢舉,略以:被處分人仍有刊登不實廣告,續涉違反公平交易 法,請本會依法處理。 三、調查經過: (一)本會於九十年一月八日派員至被處分人桃園、嘉義分公司瞭解改正 情形,發現此二分公司於營業處所仍有「公家機關約聘人員」、「 公家機關徵才單位」等字樣之布告與廣告看版。 (二)被處分人於九十年三月六日到會說明,略以:   1.該公司自八十九年十月份收到處分書,爾後之廣告必註明「主辦單 位」為該公司,係配合「公家機關約聘人員委外作業」徵才,並更 換所有分公司廣告招牌。   2.該公司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函所附照片,到會陳述人員認為已 無「公家機關約聘人員」字樣。 (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致函○○部表示,被 處分人係該部八十九年度文件繕打合約廠商,惟九十年已無任何契 約關係,現既未委託被處分人辦理該項訓練且亦與其無任何承包契 約關係,為免大眾誤解,影響消費者權益,請○○部函請被處分人 限期更正。 (四)○○部九十年四月三日致函被處分人,其自八十九年起招生簡章中 「受訓學員分發上班及實習單位」均明列該部,惟該部從未委託被 處分人對外辦理電腦教育訓練及招生,且九十年度業已與被處分人 無任何契約關係,為避免社會大眾滋生不必要誤解,解響消費者權 益,請即停止是項行為,否則將循法律途徑辦理。 (五)被處分人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提供自八十九年十月迄今最常刊登於報 紙上廣告一份,系爭廣告有「派駐公家機關約聘人員共十名升任為 正式員工」、「表現良好員工仍有機會測試升等」等文字。另就本 案檢舉人所提之廣告,函請被處分人提出說明,該公司於九十年五 月三十一日函復,略以:   1.檢舉人所提系爭廣告非該公司所刊登。   2.提供該公司派駐公家機關約聘人員升任為正式員工資料。   3.對於員工是否有機會經測試而升等,全憑其是否通過所派駐機關或 公司內部測試升等之考核程序而決定。 (六)為確定被處分人所稱,被處分後常刊登廣告「派駐公家機關約聘人 員升任為正式員工」、「表現良好員工仍有機會測試升等」內容是 否屬實,經函請○○研究所、○○研究院、○○局○○分局、○○ 分公司表示意見:   1.○○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營運處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函 復,略以:該營運處與被處分人所定之合約內容並無被處分人員工 可經由內部測試升等而成為該營運處正式員工之條款;該營運處遴 選從業人員,均秉持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對外招募,遴選簡章除 刊登報紙並登載於○○分公司網站,凡符合資格者均可報名參加遴 選。   2.○○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於九十年八月一日函復,略以:該所 招募新進從業人員,均於全球資訊網站最新消息欄上公告遴選研究 人員簡章訊息,再經過嚴謹作業程序,並無經由內部測試升等,而 能成為正式員工規定。   3.○○局○○分局於九十年八月一日函復,略以:該分局人員進用均 需依法任用及公開招考,正式人員均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並無 約聘人員可經內部測試升等成為正式職員之制度。   4.○○部○○研究院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函復,略以:該院正式人 員係經公開對外招考,並無外包人員可經內部測試升等,而成為正 式員工之制度或合約條款。 (七)為確定檢舉人所提供之廣告是否為被處分人所刊登,函請報社提供 廣告主資料:   1.○○報於九十年五月一日函復,略以:系爭廣告主為○○有限公司 。   2.○○報之廣告代理商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函復,略以:系爭廣告 主為○○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 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 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 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故倘事業違反同 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時,本會即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如逾 期仍不停止或改正其行為,本會自得依前揭法條後段規定「得繼續限 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為止」。 二、被處分人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函送已依本會(89)公處字第一五 九號處分書改正之四張照片中,其中有照片顯示營業處所廣告看版上 有「國民就業公告」、「公家機關約聘人員」,經本會九十年一月八 日派員至被處分人桃園分公司訪查並拍照屬實,顯示被處分人並未依 前揭處分書意旨刪除廣告招牌上之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文字。 三、○○部表示被處分人係該部八十九年度文件繕打合約廠商,惟九十年 已無任何契約關係,經本會九十年一月八日至被處分人嘉義分公司所 拍攝廣告招牌「公家機關徵才單位」上也明列有「○○部」,被處分 人並未依前揭處分書立即停止引人誤認為公家機關徵才之虛偽不實及 引人錯誤之表示。 四、由被處分人提供自本會處分後迄今最常刊登於報紙上之廣告,該廣告 有「派駐公家機關約聘人員共十名升任為正式員工」、「表現良好員 工仍有機會測試升等」文字,而據被處分人宣稱,對於員工是否有機 會經測試而升等,全憑其是否通過所派駐機關或公司內部測試升等之 考核程序而決定是否測試升等,惟由○○研究所、○○研究院、○○ 局○○分局、○○分公司回函可知,該等內容確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 誤,雖該則廣告非直接以「公家機關約聘人員」、「公家機關徵才」 等名義,惟仍會引人誤認為公家機關徵才,亦即系爭廣告仍有使人以 為只要成為該公司派駐公家機關人員,便可經過「測試升等」而成為 公家機關正式員工,而與前揭處分書引人誤認為公家機關徵才之廣告 手法相同,被處分人未依前揭處分書意旨停止該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 誤之表示,其違法行為事證資料充足,殆無疑義。 五、綜上論結,被處分人未依本會(八九)公處字第一五九號處分書意旨 ,停止並改正其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參酌其危害市場競爭、 違法持續期間、事後配合態度、事業規模、其他考量等因素,爰依同 法第四十一條後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被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 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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