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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1.21. (九十)公參字第8914880-01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21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停止銷售○○股份有限公司產製油品後,卻仍
懸掛該○○標誌及使用該公司企業識別體系,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
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經本會九十年十一月八日第五二
二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檢舉人九十年一月二十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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