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1.23. (九十)公貳字第8915649-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不當寄發專利警告信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 乙案,經本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五二四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 ,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檢舉人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暨九十年一月十七日未列字號檢舉 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 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 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 更正措施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四、至 貴公司檢舉○○股份有限公司不當寄發專利警告信函乙節,經 本會調查及衡酌函件內容,函內說明一至三質疑採購規範中所訂產 品試驗內容,並爭取交易相對人而強調該公司產品之優點,尚無不 當;此外,函內說明四所指網路新聞係為本會網站上公告之新聞資 料,係屬公眾皆可得知之資訊,且○○股份有限公司檢附該新聞資 訊供受信者參酌,並無欺罔或顯失公平之情事,爰難認有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十九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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