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份轉換方式設立○○股份有 限公司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2.04. (九十)公結字第1028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4日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二人代理人:○○○ 律師 申請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擬以股份轉換方式設立○○股 份有限公司,由○○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 公司百分之百股權,○○股份有限公司並將合併○○股份有限公司,且○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已超過新臺幣 五十億元,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規定暨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 第三條規定申請事業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擬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百分 之百股權,並由○○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股份有限公司,屬公平交易法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一款之事業結合型態,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 定暨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予許可。 許可理由 一、依財政部金融統計數據,截至九十年八月底,○○股份有限公司於本 國銀行存款市場之市場占有率約為一.三二%,放款市場占有率約一 .三九%,○○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國銀行存款市場之市場占有率約為 一.0七%,放款市場占有率約一.二%。查本案結合後,在其他外 在環境未有重大改變下,參與結合事業之存款市場占有率僅提升至二 .三九%,放款市場占有率亦僅提升至二.五九%,本國銀行存款市 場集中度指數HHI 將由四六九.三八二增加至四七二.一九六,放款 市場集中指數HHI 則由四四0.一二二增加至四四三.四七二,對市 場結構與市場集中度尚未有明顯衝擊,不致有限制競爭之疑慮。 二、次查本案結合後,○○股份有限公司得提供客戶更多樣化之金融商品 及一次購足服務,提升相關金融商品及服務之品質與效益,同時達到 範疇經濟與經營穩定等,對整體經濟應有助益。 三、綜上,本案結合後對於市場結構及競爭情形應無顯著影響,不致有限 制競爭之疑慮,其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應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 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暨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第十一 條規定予以結合許可。 主任委員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本件申請人認為本許可決定具訴願法第一條或第二條之情事者,仍得 於本許可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許 可決定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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