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慕達商○○與美商○○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2.07. (九十)公結字第1038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7日
    申 請 人:○○ 代 表 人:○○○ 申 請 人:○○ 代 表 人:○○○ 右二人代理人:○○○ 律師 ○○○ 律師 申請事項 百慕達商○○與美商○○進行域外結合,致百慕達商○○得經由購併 美商○○,而間接控制我國境內○○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 ,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申請事業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 百慕達商○○經由購併美商○○而間接控制我國境內○○股份有限公 司之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與他事 業合併者」及第五款「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 之結合型態,依同法第十二條規定,應予許可。 許可理由 一、百慕達商○○公司屬一多元化經營之製造商,主要之業務分屬電子、 電信、醫療器材及專業產品、消防及保全服務及流量控制設備等五大 類。而美商○○公司則係以生產及供應醫療器材為主要業務,該二事 業所經營之業務在國內尚屬自由競爭之市場,而雙方所經營之業務僅 在極小部分如捲煙式引流器、黏液收集器、尿道導管、植入式人工血 管、血液析透導管等重疊,本件結合案對我國整體經濟利益及相關特 定市場之競爭結構尚無不利影響,應不致產生限制競爭或妨礙競爭之 不利益之情事。 二、百慕達商○○公司透過與美商○○公司之結合,得以充足研發之資源 ,促進新產品之開發俾提高生產力,並將可降低行政成本,提昇生產 、銷售、及採購之效率,進而拓展其業務種類,達到多角化經營之效 果。 三、綜上,本案結合後,不致對我國特定市場之競爭結構發生明顯負面影 響,對於整體經濟之利益將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 第十二條規定,予以結合許可。 主任委員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申請人認為本許可決定具訴願法第一條或第二條之情事者,仍得於本 許可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許可決定 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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