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2.14. (九十)公壹字第90091000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主旨:有關 貴公司被檢舉不當寄發智慧財產權侵害警告函予競爭者之交 易相對人,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經提本會九十年十二月十三 日第五二七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