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因足以影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 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2.17. (九十)公參字第9002193-0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17日
    主旨:貴公司被檢舉於進口販售之酒類商品上使用「○○」容器外觀與設 色、圖樣,抄襲○○「○○」著名商品表徵,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業經本會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二七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 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律師、○○○律師九十年一月十 七日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二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 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 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 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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