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90.12.17. (九十)公貳字第9016878-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17日
    主旨:貴事業因不當大量積存米酒,影響市場正常供需,涉嫌違反公平交 易法規定乙案,業經本會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二七次委員會議 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貴事業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元,應於文到五日內,以郵政 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撥 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傳真號 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 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即依行政執 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貴事業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