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份轉換方式設立○○股份有 限公司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2.19. (九十)公結字第1056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請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擬以股份轉換方式設立○○股 份有限公司,由○○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 公司百分之百股權,且○○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上一會計年 度銷售金額已超過新臺幣五十億元,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規定暨金融控 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事業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擬取得○○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百分 之百股權,屬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結合型態,依公平交 易法第十二條規定暨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予 許可。 許可理由 一、依財政部統計資料顯示,截至九十年九月底止,○○股份有限公司之 存款餘額約一、三八二億元,其於本國銀行市場占有率約為0.九% ,放款餘額約為一、二九一億元,市場占有率為0.九八%。次依臺 灣證券交易所之統計資料顯示,九十年十月間,○○股份有限公司之 成交金額約為七八一億元,其市場占有率為三.九四八%,是依目前 銀行業及證券業等市場皆甚為競爭之情形下,可認本案參與結合事業 之市場地位均不致過高。再者,本案之結合係屬證券與銀行之異業結 合,對於國內各相關金融市場之市場結構及市場集中度尚不生實質變 動,對市場之競爭性及服務便利性等亦不致產生負面影響。 二、次查本案結合後,○○股份有限公司將得以發揮業務整合、組織大型 化、及經營多角化之綜效,同時透過節省營業及行銷費用及享有相關 租稅優惠等,當能為更有效之資本配置,亦符目前金融產業政策,對 整體經濟應有助益。 三、綜上,本案結合後對於市場結構及競爭情形應無顯著影響,不致有限 制競爭之疑慮,其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應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 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暨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第十一 條規定予以結合許可。 主任委員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申請人認為本許可決定具訴願法第一條或第二條之情事者,仍得 於本許可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需檢附本許可 決定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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