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份轉換方式共同設立○○股 份有限公司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2.20. (九十)公結字第1063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請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擬以股份轉換方式共同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百分之百股權,且○○股份有 限公司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已超過新臺幣五十億元,依公平交易法第十 一條規定暨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事業結合許 可。 許可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擬取得○○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百分 之百股權,屬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結合型態,依公平交 易法第十二條規定暨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予 許可。 許可理由 一、證券商因設立門檻不高,依財政部金融統計數據,截至九十年十月底 ,國內證券商總家數為一、二八七家(總公司一八七家,分公司一、 一○○家),顯示該市場已有相當程度之競爭。本案參與結合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分支機構數,佔證券商分支機構總數約三.六四 %,該公司於經紀業務市場之占有率亦僅約三.一○三%,市場占有 率皆甚低。而主要從事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金融公司其設立雖有 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四十億元之門檻限制,使得目前符合規定 核准設立之證券金融公司僅有四家,惟近幾年來,在主管機關陸續核 准五十一家綜合證券商亦得辦理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情形下,四家證 券金融公司的融資融券業務市場占有率,從九十年八月份占總信用交 易值比率之三一.四四%,已下滑至九月份的二五.八九%,顯示證 券融資融券業務市場之競爭,亦日趨激烈。本案參與結合之二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因所從事業務並無重疊之處,而 另一參與結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其業務主要為投資及對被投資事 業之管理,本身並未實際從事及提供金融服務,故本案結合後,對於 國內金融市場之市場結構及市場集中度並不生任何實質變動,對國內 地理市場之競爭性及服務便利性等方面亦不致產生負面影響。 二、金融業朝多角化、大型化經營發展之趨勢,已為我國當前致力推動之 金融政策之一。本案結合後,○○股份有限公司得透過控股公司之跨 業整合架構,結合多樣化金融商品服務,以滿足客戶一次購足之需求 ,並透過內部資源之靈活運用,降低營運成本,以提升整體經營管理 效率,對整體經濟應有助益。 三、綜上,本案結合後對於市場結構及競爭情形應無顯著影響,尚不致有 限制競爭之疑慮,其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應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暨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第十 一條規定予以結合許可。 主任委員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件申請人認為本許可決定具訴願法第一條或第二條之情事者,仍得 於本許可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需檢附本決定 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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