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份轉換方式共同設立○○股 份有限公司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2.20. (九十)公壹字第9016715-00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擬以股份轉換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並由○○ 股份有限公司取得 貴公司百分之百股權,依據公平交易法暨金融 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規定申請結合許可乙案,業經本會九十 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五二八次委員會議決議准予許可,檢送許可決定 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事業結合申請書。 二、貴公司經本會許可後,仍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相關規定向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三、金融控股公司之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認定,應以併計其全部具 控制性持股之子公司之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核認。金融控股公司 本身或其具控制性持股之子公司參與事業結合時,倘符合公平交易 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者,應由金融控股公司向本會申請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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