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份轉換方式共同設立○○股 份有限公司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2.20. (九十)公結字第1064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請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擬以股份轉換方式共同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百分之百股權,且○○股份有 限公司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已超過新臺幣五十億元,依公平交易法第十 一條規定暨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事業結合許 可。 許可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擬取得○○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百分 之百股權,屬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結合型態,依公平交 易法第十二條規定暨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予 許可。 許可理由 一、據財政部保險司統計數據資料顯示,截至八十九年底,人身保險業已 領照營業者共計三十二家,其中本國保險業十六家,外國保險業在台 分公司十六家。次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布之證券服務家 數統計資料,截至九十年十月底止券商家數為一、二八八家,其中包 括總公司一八六家,分公司一、一0二家。以目前政府對於保險業與 證券業採取之開放政策,因申請設立門檻不高,新公司之設立尚屬容 易,並無不易克服之進入障礙,且因其家數眾多,彼此間之商品替代 性高,尚屬競爭市場。再者,本案因係屬異業結合,參與結合事業彼 此間之業務並無重疊之處,對於國內金融市場之市場結構及市場集中 度並不生任何實質變動,對市場之競爭性及服務便利性等亦不致產生 負面影響。 二、金融產業朝多角化、大型化經營發展之趨勢,已為我國當前致力推動 之金融政策之一。本案結合後,○○股份有限公司得透過控股公司之 跨業整合架構,結合多樣化金融商品服務,以滿足客戶一次購足之需 求,並透過內部資源之靈活運用,降低營運成本,以提升整體經營管 理效率,對整體經濟應有助益。 三、綜上,本案結合後對於市場結構及競爭情形應無顯著影響,尚不致有 限制競爭之疑慮,其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應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暨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第十 一條規定予以結合許可。 主任委員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件申請人認為本許可決定具訴願法第一條或第二條之情事者,仍得 於本許可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需檢附本決定 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