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2.20. (九十)公處字第209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被處分人:○○○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未於開始實施三十日前向本會報備, 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五條 第一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緣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報刊載○○有限公司(下稱○○公司)「違 法直銷門號,受害學生檢舉」乙事,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 ,○○公司未經設立登記,且未依法事前向本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 ,爰依職權主動進行調查。 二、本會九十年七月十二日派員赴○○公司營業處所(臺北市○○○路○ ○段○○號○○樓之○○)調查,被處分人並於同(九十)年七月二 十日到會說明,略以: (一)被處分人八十九年十一月間即在○○火車站附近之○○咖啡廳招攬 不特定人申辦○○、○○及○○三家行動電話系統業者之電話門號 ,同(十一)月底租用臺北市○○○路○○段○○號○○樓之○○ 之辦公處所為營業場地。按前開三家行動電話系統業者之優惠專案 ,倘申設乙支○○行動電話門號,基本月租費為六十六元,免費贈 送五分鐘通話費,每人可申請五支電話門號;申設○○行動電話門 號,無須基本月租費,每支電話門號每月可享受一八八元之免費通 話費(可免費十八個月),每人最多可申請三支電話門號;申設○ ○行動電話門號,無須基本月租費,每支電話門號每月可享受五分 鐘免費通話費,而每人可申請五支電話門號。○○公司主要配合之 通訊行有○○、○○、○○等,該公司倘招攬乙支○○行動電話號 碼門號,通訊行給予佣金一千二百元,○○、○○佣金僅有四百元 ,迄今招攬人數、門號未有統計數字,實際推展業務人數為二百餘 人,○○公司將前開佣金分別撥付一千一百元(○○)、三百元( ○○、○○)獎金,獎金分為個人回饋獎金及組織回佣獎金,倘撥 付一千一百元獎金,個人回饋獎金七百元,組織回佣獎金四百元, 倘撥付三百元獎金,個人回饋獎金一百元,組織回佣獎金二百元, 而加入○○公司推廣門號申請人,均可因介紹他人申請行動電話領 取獎金。○○公司獎金發放日為每月五日、二十日,均以現金撥付 ,按○○公司之傳銷組織,參加人已排至第七階。 (二)○○公司於報紙上刊載以暑期工讀為名,招攬學生申請行動電話門 號廣告之確切時間不清楚,但約刊載十五日之久,暑假期間約招攬 四、五十位學生,惟行動電話系統業者已結束前開優惠方案,○○ 公司送予通訊行之申請案,均遭退件。 理 由 一、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開 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三十日前,以書面據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 主管機關報備(下略)。」事業倘違反前開規定者,即依公平交易法 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 之管理辦法者,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即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 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 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 萬元以下罰鍰。」 二、據本會調查,被處分人八十九年十一月即以○○公司之名義,從事招 攬不特定人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多層次傳銷行為。被處分人藉○○、 ○○及○○三家行動電話系統業者之優惠專案,招攬乙支○○行動電 話號碼門號,通訊行給予佣金一千二百元,○○、○○行動電話號碼 門號,佣金為四百元,嗣將前開佣金分別撥付一千一百元(○○)、 三百元(○○、○○)獎金,獎金分為個人回饋獎金及組織回佣獎金 ,倘撥付一千一百元獎金,個人回饋獎金七百元,組織回佣獎金四百 元,倘撥付三百元獎金,個人回饋獎金一百元,組織回佣獎金二百元 ,而加入推廣門號之申請人,均可因介紹他人申請行動電話領取獎金 。獎金發放日為每月五日、二十日,均以現金撥付,該傳銷組織之參 加人已排至第七階。是以,被處分人未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三 十日前,向本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業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 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三、綜上論結,被處分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多層次傳 銷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本案經審酌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 對交易秩序違害程度、危害期間及被處分人配合調查態度,爰依公平 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被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 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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