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因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2.26. (九十)公參字第8909992-0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之「○○」建案被檢舉廣告不實,涉及違反公平交易 法乙案,經本會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二七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 ,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八十九年八月五日檢舉函辦理。 二、本案系爭違法行為發生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公平交易法修正生效前 ,故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規定。 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修正 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 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 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 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 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 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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