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因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2.28. (九十)公處字第213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被處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商品封面上,就折價券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 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 事 實 一、本案緣民眾檢舉略謂:渠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購買被處分人所出版 銷售之「○○」乙書,封面標示「附有19家超值折價券,本券價值超 過5500元」等字樣,系爭書籍因有塑膠封套,未能查閱書內折價券之 有效期間,惟購買後發現折價券之有效期限至九十年六月三十日,致 其權益受損,故認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情事。 二、案經本會函請被處分人提出答辯及到會說明,其內容略以: (一)關於「○○」乙書所附之折價券,被處分人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在 期限之前均與配合廠商完成續約。至於消費者購買系爭商品所附折 價券之使用期限過期乙事,被處分人備有新折價券,歡迎消費者直 接來函索取。 (二)由於系爭商品上市以來,深獲消費者喜愛,銷售量頗佳,以致市面 上各銷售通路控存量均滿載,造成折價券期限屆滿之前回收工作耗 時費工,難免有遺漏之憾,但現已陸續完成各通路之退書事宜。 (三)被處分人銷售系爭商品之通路有三種:一為傳統書店,採寄賣與賣 斷二方式;二為便利超商,採寄賣方式;三為連鎖書店,採賣斷方 式。而系爭商品之包裝係先由印刷廠印刷、交由裝訂廠裝訂,再由 被處分人自行發送至傳統書店、或由裝訂廠直接運至超商物流中心 。 (四)「○○」乙書在出貨時並無特殊包裝,端視各通路商之需求,自行 決定是否加封塑膠套,以防書本經眾多消費者翻閱而破損,被處分 人走訪○○街及○○街附近有販賣本書之商家,發現三家全家便利 商店,其中二家並無加封膠套,另一家則有人為手工封包(非機械 熱縮膜)。 (五)系爭商品書內所附折價券之廠商原有十九家,九十年六月底被處分 人已完成十四家廠商之續約情形,其餘五家可能認為與其配合之效 果不佳而未續約。而系爭商品更換新版之印製時間約九十年六月二 十日至六月二十八日,有期初期末存量明細表、印刷廠及裝訂廠出 具證明可證之,七月初被處分人即陸續發送新書至下游各銷售處, 並以電話通知各銷售通路之業者辦理回收作業。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 徵。」是故,事業就該交易所附帶提供之贈品或贈獎等事項,於商品 或其廣告上如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即違反前開規定 。又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乙書係由被處分人所出版銷售。而系爭商品封面上所 標示「附有19家超值折價券,本券價值超過5500元」等字樣,係由○ ○博物館等業者配合被處分人提供購書者享受團體票或折價等優惠。 雖被處分人宣稱該優惠活動於內頁已標明有效期間至九十年六月三十 日止,且於六月底重新印製系爭商品並陸續辦理回收云云;然因系爭 商品一經陳列於架上,其封面所標示之折價優惠等事項即已構成消費 者引為購買之依據,不論系爭商品內頁是否標示有效期限,亦不論消 費者能否透過其他方式得知其優惠內容,被處分人未於系爭商品封面 上加註折價券之有效期間,致消費者購書後,欲持往消費時,才發現 折價券之使用期限逾期,造成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之損害。且在九十 年六月底之後,市面上尚有若干未回收之書籍流通,被處分人辯稱七 月初即陸續發送新書至下游各銷售處,並以電話通知各銷售通路之業 者辦理回收作業乙節,自不足採,是以核其行為已違反前揭法條之規 定。 三、綜上論結,本案被處分人於商品封面上未清楚標示折價券之有效期限 ,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經審酌其違法行為動 機、目的、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及持續期間、所得利益、事業規模 及經營狀況、市場地位、以往違法情形及犯後態度等因素,爰依同法 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被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 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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