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廢止與事業結合之行政函釋十二則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1)公法字第 00745號函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1)公壹字第 00560號函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1)公壹字第 00891號函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1)公壹字第 01164號函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1)公壹字第 03886號函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3)公貳字第 62325號函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3)公壹字第 64262號函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4)公壹字第 02653號函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4)公貳字第 04852號函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5)公貳字第 8513241-001號函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6)公貳字第 8612832-001號函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8)公貳字第 8804638-001號函不予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1.08.02.公法字第0910007480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8月2日
    廢止本會(八十一)公法字第00七四五號函、(八十一)公壹字第00五六0號函、(八 十一)公壹字第00八九一號函、(八十一)公壹字第0一一六四號函、(八十一)公壹字 第0三八八六號函、(八十三)公貳字第六二三二五號函、(八十三)公壹字第六四二六二 號函、(八十四)公壹字第0二六五三號函、(八十四)公貳字第0四八五二號函、(八十 五)公貳字第八五一三二四一–00一號函、(八十六)公貳字第八六一二八三二–00一 、及(八十八)公貳字第八八0四六三八–00一號函。附前揭函文全文。 附件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一日(八十一)公法字第00七四五號 主旨:關於 台端所詢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銷售金額」疑義,復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函。 二、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銷售金額」,係指事業之「總銷售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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