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廢止與聯合行為相關之行政函釋七則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1)公壹字第 02430號函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2)公壹字第 50124號函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3)公貳字第 01841號函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3)公貳字第 64057號函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6)公壹字第 8602326-003號函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6)公壹字第 8602436-002號函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9)公壹字第 8901444-001號函不予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1.08.02.公法字第0910007481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8月2日
    廢止本會(八十一)公壹字第0二四三0號函、(八十二)公壹字第五0一二四號函、(八 十三)公貳字第0一八四一號函、(八十三)公貳字第六四0五七號函、(八十六)公壹字 第八六0二三二六-00三號函、(八十六)公壹字第八六0二四三六-00二號函、及( 八十九)公壹字第八九0一四四四-00一號函。附前揭函文全文。 附件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七日(八十一)公壹字第0二四三0號 主旨:有關 貴處函詢「台灣省鐵路承攬運送業管理要點」(草案)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乙 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八十一年七月九日八十一交一字第三二0五0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第四十七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要點十限制車站鐵路承攬運送業之家數,可能造成新競爭者加入之障礙,建議貴 處檢討現行規定及實際運作之必要性,以促進公平競爭。 (二)要點十二第一項規定「鐵路承攬運送業應按監理機關核定之各項費率收取,不得 超過其最高額。」恐有造成統一費率之虞,似未儘符合公平交易法自由競爭之立 法精神,建議再行斟酌。(三)要點十四規定「鐵路承攬運送業同業間訂立有關 業務上之公約(如共同組織之機構或公共使用設備及聯運等)暨貨物接送區域之 合約,均應層報核備。」可能涉及聯合行為而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規定之 虞,惟倘 貴處基於行政管理之必要,認為該規定有存在之必要,建議修正為「 ‧‧‧暨貨物接送區域之合約,如涉有公平交易法第七條所稱之聯合行為者,應 依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並檢送經許可之證 明資料層報核備,始得實施。」 (四)要點二十一規定「鐵路承攬運送業如將其經營之業務及設備等全部讓與他人經營 或與其他同業合併經營時,均應事先申請核准‧‧‧」一節,因已構成公平法第 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倘參與事業又符合公平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應向本會申請結合許可,故建議該要點增訂一項「前項之讓與或合併經營,如 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應先取得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許可 。」原要點第二、三項順移為第三、四項。 (五)與本要點有關之其他鐵路貨運規章或業務命令等,亦請自行一併檢討有無牴觸公 平交易法。 附件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九日(八十二)公壹字第五0一二四號 主旨:台端反映「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有定期存款,若提前解約,則該存款利息,將 以八折計息,顯為聯合壟斷之商業行為,有無違反公平法」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函。 二、本案經本會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六十五次委員會議決議如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 構對其客戶之定期存款,若其提前解約,則存款利息,將以八折計息之行為,經查該 行為係由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各自依財政部所頒之「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及逾期處理 辦法」辦理,尚不足構成本法所稱之「聯合行為」。 附件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八十三)公貳字第0一八四一號 主旨:關於台灣區縫衣機輸出業同業公會專業委員會組織簡則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台(八十三)內社字第八三七六七六九號函。 二、有關「台灣區縫衣機輸出業同業公會專業委員會組織簡則」經本會研議結果,建請貴 部於審核該組織簡則第二條第一點時要求列入「於研定各類別出口統一底價與防止削 價競爭,涉及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聯合行為之規範時,應向公平會申請許可。」條款 ,俾符公平交易法規範。另第二條第四點第一、二款有關監察對外報價統一部分,涉 及聯合行為之監督,允宜修正或刪除。 附件四: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八十三)公貳字第六四0五七號 主旨:有關 貴公會來函請釋向所屬會員查詢更換無線電話機頻段所需價款,是否有違公平 交易法案,本會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會八十三年七月八日(八十三)北電華業字第0二二八號函。 二、按同業公會向所屬會員查詢特定產品之適當價格,俾供其他機關作為合約扣減金額之 參考,若不致產生影響供需之相互約束事業活動行為情事,應與公平法第七條所稱之 聯合行為無關。 附件五: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八十六)公壹字第八六0二三二六-00三號 主旨:有關 貴公會函請釋示「統一休市辦理會員自強活動,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會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東肉類(春)總字第00九號函暨 八十六年三月十日東肉類(春)總字第0一五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參酌貴公會先後來函之意見,另經派員實地瞭解,本會意見如次: (一)台東縣豬肉消費市場具封閉性,且貴公會會員所販售之溫體豬肉為該地區主要之 豬肉產品,貴公會基於會員之休閒與福利之需求,舉辦六至八天之自強活動,據 所稱之目的,雖不在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關係,惟若協調肉品 市場配合公休,未參加自強活動之會員亦無販售溫體豬肉之可能,影響該區域內 豬肉市場之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甚鉅。是該統一休市行為,核屬公平交易法第 七條所稱之聯合行為,若無其他法源依據可排除公平法之適用時,應受公平交易 法第十四條「聯合行為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規範。 (二)另據貴公會變更自強活動之舉辦方式,將不再以公會決議統一公休,且亦不再協 調肉品市場休市;仍以會員不公休照常營業、自由參加之原則辦理,且肉品市場 照常實施毛豬拍賣電宰,市面仍販售溫體豬肉,此應有利於市場競爭秩序與消費 者權益之維護。惟因貴公會所舉辦之自強活動對參加之會員有經費補助之誘因, 舉辦時若造成會員自行全部參加,將對該區域內之豬肉市場,產生供給量巨額減 少之影響,職是仍有建請貴公會依適當比例分批舉辦為宜之必要,以維護該特定 區域內豬肉市場之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 附件六: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四日(八十六)公壹字第八六0二四三六-00二號 主旨:貴廳來函請釋「當舖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規定,是否有涉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 會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九五次委員會議決議,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廳八十六年三月三日(八十六)建三字第四九0六四八號函。 二、有關民營當舖月息利率之訂定,本會第二九五次委員會議決議:如係確由主管機關依 據「當舖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之規定,邀集財政等有關機關及同業公會參酌公營當 舖利率等相關因素議定,而非屬僅由同業公會議定,主管機關嗣後核定者,則尚無違 反公平交易法所稱聯合行為之虞;惟所定之民營當舖月息利率,不宜與公營當舖有太 大差距。 附件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八十九)公壹字第八九0一四四四-00一號 主旨:函囑就我國未來之拒絕往來制度,改由改制為財團法人之票據交換所自訂,如何避免 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提供意見一事,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行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八九)台央業字第0二00二三四號函。 二、公平交易法第七條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 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 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第十四條規定:「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經中央 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按拒絕往來制度涉及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宜取得法律明確授權依據,並由主管機關 依法行政。若無法律明確依據,則建議開放金融業者自行與客戶約定往來之條件,宜 避免由票據交換所統一訂定規章,再交業者遵行,俾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相關 規定。 四、檢附公平交易法條文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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