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事業不論係投資於既存事業或新設事業,其對該事業市場所可能產生限制競爭之效果並無 不同,故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之『他事業』除以結合時既存之事業為規範對象外, 亦應包括新設立之事業在內,本會公研釋0一二號解釋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1.08.20. 公法字第091000812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1年8月20日
    一事業不論係投資於既存事業或新設事業,其對該事業市場所可能產生限制競爭之效果並無 不同,故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之『他事業』除以結合時既存之事業為規範對象外, 亦應包括新設立之事業在內,本會公研釋0一二號解釋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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