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維護收視率調查市場之交易秩序,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收視率調查案件之處理 原則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5.10.30.公壹字第0950009289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收視率調查案件之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收視率調查案件之處理原則」。 附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收視率調查案件之處理原則 95.10.19第 780次委員會議通過 95.10.30公壹字第0950009289號令發布 一、(目的) 為維護收視率調查市場之交易秩序,確保電視媒體事業之公平競爭,避免事業欺瞞或 隱匿收視率調查報告之重要交易資訊,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影響收視率調查市場及 電視媒體產業之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收視率係指特定時段內收看特定節目或廣告之人數(或家戶數)占電 視閱聽眾總人數(或總家戶數)之比例。 三、(市調事業之資訊揭露) 事業提供收視率調查服務,應於調查報告中揭露下列重要調查資訊予交易相對人: (一)調查對象、調查區域範圍、調查統計單位、調查資料時間、實施調查期間。 (二)調查過程及方法:採抽樣調查方法應附抽樣設計。抽樣設計應記載抽樣方法、樣 本數量、誤差範圍、實施抽樣作業程序及有效樣本產生過程、拒查或替換樣本之 處理、收視率與抽樣誤差之估計方法。抽樣誤差估計公式應與抽樣方法相符,若 不相符,則應提供合理說明。 (三)調查結果及誤差分析:應記載收視率估計值、抽樣誤差值、有效樣本數量、樣本 替換率、樣本代表性檢定之結果。 四、(不當欺罔行為) 事業從事收視率調查服務,不得以欺瞞或隱匿前點各項重要交易資訊之方式,爭取交 易機會。 五、(真實表示原則) 事業公開發布之收視率調查結果,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六、(發布收視率調查結果之資訊揭露) 事業公開發布收視率調查結果,應依下列規定揭露重要交易資訊: (一)事業於平面媒體、電子媒體、廣播公開發布收視率調查結果,應同時揭露調查公 司、調查時間、調查區域範圍、調查對象、調查方法、抽樣方法、抽樣誤差值、 樣本數量及有效樣本數量之重要交易資訊。 (二)事業透過電視畫面公開發布收視率調查結果,畫面資料無法完整揭露前項資訊時 ,應輔以旁白補充說明,以平衡報導,且應於自身發行之平面媒體或設立之網站 上充分揭露前項資訊。 七、(資料保存) 從事收視率調查服務之事業宜於調查報告交付交易相對人時起,保存完整調查報告及 調查資料至少一年。發布收視率調查之事業亦宜於發布時起,保存完整調查報告至少 一年。 前項調查資料包括母體清冊、樣本底冊、加權資料、分層標準、樣本配置、有效樣本 底冊、拒查樣本底冊、替換樣本底冊及訪查、監督、複查資料。 八、(法律效果) 事業違反第五點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四條之違反。 事業違反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 四條之違反。 九、(過渡條款) 事業從事收視率調查服務行為,應自本處理原則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參照本處理原則 相關規定適當調整;屆期未調整者,本會得就個案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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