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不公平競爭,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 瓦斯安全器材銷售案件之處理原則」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5.12.21.公貳字第0950010865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瓦斯安全器材銷售案件之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瓦斯安全器材銷售案件之處理原則」。 附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瓦斯安全器材銷售案件之處理原則 95.12.7 第 787次委員會議通過 95.12.21公貳字第 0950010865號令發布 一、(目的) 為確保事業公平競爭,維護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以不 當銷售行為,形成不公平競爭,特訂定本處理原則。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瓦斯安全器材:指具有瓦斯超流量切斷功能、瓦斯存量表、測漏表或定時器等附 加功能之液化石油氣用或家用導管天然氣用瓦斯調整器。 (二)瓦斯安全器材業者:指從事瓦斯安全器材銷售相關行為之事業,包含瓦斯安全器 材之製造商、供應商、經銷商或零售商等。 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不得於廣告中對於瓦斯安全器材之價格、數量、品質或功能等為虛 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四、(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不得有下列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一)藉瓦斯防災宣導、瓦斯安全檢查、公益團體或政府補助等名義或機會,使消費者 誤認者。 (二)以欺瞞或隱匿瓦斯安全器材商品價格、數量、品質、功能、特色或使用之限制等 重要交易資訊,使消費者誤認者。 五、(法律效果) 瓦斯安全器材業者違反第三點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違反。 瓦斯安全器材業者違反第四點,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 之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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