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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函為在道路上以貨車載運之中古機車,如經查證機車車身顏色與原登記之
車身顏色不符,可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舉發處罰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 92.09.04. 警署交字第0920121480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9月4日
主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函為在道路上以貨車載運之中古機車,如經查證機車車身顏色與原
登記之車身顏色不符,可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舉發
處罰一案,敬請 查照釋復。說明:
一、依據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北警交字第0920084169號函辦
理,檢附該函影本一份。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汽車顏色、型式....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
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本案倘經查明事實且無正當理由者(如前往公路監理機關辦
理檢驗及異動登記途中),似可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之規定舉發處罰。
正本:交通部
附件一:
主旨:有關道路上以貨車載運之中古機車,如經查車身顏色與原登記不符,是否可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舉發疑義案,請鑒核。
說明:
一、依據本局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執行「反銷贓」專案工作研討會決議事項辦理。
二、現有許多中古車商以貨車載運中古機車往返其所屬車行,本局為執行「反銷贓」專案
工作,常發現其所載運之機車有變更車身顏色之情形,得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舉發,函請釋疑,俾求員警執法之適法性。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附件二: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在道路上以貨車載運之中古機車,如經查證機車車身顏色與原登記不符
,可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舉發處罰乙案,本部同意
貴署處理意見,復請 查照。說明:復貴署九十二年九月四日警署交字第09201
214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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