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察執行臨檢、路檢勤務時抄錄民眾身分證資料,無逾越警察職權行使法授權之虞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 93.01.12. 警署行字第093000247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月12日
    一、復貴局九十三年一月五日高市警行字第0920078882號函。二、查警察職權 行使法第二條第二項明定,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得依法採取查證 身分、蒐集資料等措施;又,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九款及第七條規 定,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是以,警察執行臨檢、路檢勤務時抄錄民眾身分證資料, 其基於「犯罪預防」、「刑事偵查」所為必要之個人資料蒐集,自無逾越該法授權之 虞。 三、另前揭依法蒐集之個人資料,其傳遞、利用、註銷或銷毀等,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併予敘明。(內政部警政署 93.01.12.警署 行字第0九三000二四七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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