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 97.11.27. 台內警字第097014135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第十六條、第二十 一條及第三十四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效(內政部 警政署 97.11.27. 臺內警字第0九七0一四一三五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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