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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及增訂匈牙利部分,因
施行期間屆滿當然廢止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 98.01.05. 僑證服字第0973046590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月5日 主旨:「九十七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及「九十七 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增訂匈牙利部分)」 施行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當然廢止。特此公告。 依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內政部警政署 98.01.05. 僑證服字第0 九七三0四六五九0一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