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 98.06.01 起部分修正旅客入出國登記表收取方式 發文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98.05.18. 移署境桃國靜字第0980074582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5月18日
    主旨:配合新修正「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規定,自 98 年 6月 1日起旅客入出 國登記表收取方式部分修正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為簡化入出國查驗程序,配合新修正「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規定,自 9 8 年 6 月 1 日起旅客入出國登記表(以下簡稱 ED 卡)收取方式部分修正如下: (一)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僅入境(國)須填繳 ED 卡,出 境(國)免填繳;上述人士如已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者,入境(國)亦免填繳 E D 卡。 (二)大陸地區來臺觀光人士入、出境(國)均免填繳 ED 卡。 二、另有關外國人部分仍維持現狀,入、出境(國)均須填繳 ED 卡。三、為利各單位確 認免填繳 ED 卡者所持之各類證件,檢附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長 期居留證、港澳居民臺灣地區居留證、無戶籍國民臺灣地區居留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 等樣本各 1 份供參,請廣為宣導週知。 正本:國家安全局、行政院陸委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僑務委員會、行政院蒙藏委 員會、交通部、外交部、財政部、法務部、經濟部、教育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 空中勤務總隊、台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公司代表聯席會、高雄國際機場航聯會、中華 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船務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內政部–本署甲類行文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