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警察法第三條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六條關於 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六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12.04. 台內警字第098087211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2月4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警察法第三條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六條關於 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六日生效。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