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公平交易法」第 8條第 2項,訂定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新臺幣20億元者, 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平交易委員會 104.03.04. 公綜字第1041160187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3月4日
    依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二項,訂定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該 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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