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數額、實施範圍及實施方式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12.29. 台內移字第099092978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主旨: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數額、實施範圍及實施方式,自中華民國 100年 1月 1日起生效。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4條第 1項及第30條。公告事項:嘉義縣 阿里山鄉山地管制區調整範圍如后: 一、每日受理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數額修正為 5,840人。 二、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直接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第一類),每家旅行業每日申 請接待數額不得逾 200人。但當日(以每日下午五時,入出國及移民署收件櫃檯截止 時計)旅行業申請總人數未達上開公告數額者,得就賸餘數額部分依申請案送達次序 依序核給數額,不受 200人之限制。 三、大陸地區人民搭乘郵輪來臺從事觀光活動,需在岸上住宿者,依公告事項一、二規定 辦理;不在岸上住宿者,不受公告事項一、二限制。 四、如當日核發後仍尚有賸餘,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就賸餘數額,累積於適當節日分配。 五、放假日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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