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訂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通知書」、「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證明書」,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7.23. 台內警字第1010890474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7月23日
    訂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通知書」、「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證明書」,自即日生效。 附「去氧核醣核酸採樣通知書」、「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證明書」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