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法官及檢察官,其進入大陸地區之相關申請事宜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12.06. 台內移字第101095514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2月6日
    主旨:有關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法官及檢察官,其進入大陸地區之相關申請事宜一案,詳 如說明,請轉知所屬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法務部 101年 7月20日法人字第 10108123470號函及銓敘部 101年10月 9日部特一 字第1013649677號函辦理。 二、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第9 條第 3項規定, 臺灣地區公務員應向本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另依同條第 9項授權訂定之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進入大陸地區許可 辦法)第 5條規定,臺灣地區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其屬簡任 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者,應向本部申請許可;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者, 則依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 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 區作業要點辦理,合先敘明。 三、按法官法於 101年 7月 6日施行後,法官及檢察官已不列官:等、職等,惟為因應現 職法官、檢察官之改任換敘,及使日後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列有官等職等職務)之俸 級核敘有所依循,考試院業依法官法第71條第 9項、第75條第 1項及第76條第 5項之 授權,會銜司法院及行政院訂定發布「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及「實任法官轉任司法 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銓敘部並據以訂定「法官與行政機關公務員等 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及「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官職等級對照表」 ,其中法官、檢察官本俸十級 630俸點以上即相當於簡任第11職等以上。是以未涉及 國家安全機密之本俸十級 630俸點以上之法官或檢察官,其進入大陸地區應向本部申 請許可;本俸十一級 610俸點以下者,依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 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 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辦理。 四、惟依兩岸關係條例第 9條第 4項規定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法官或檢察官(無論其 本俸俸點為何),其應經所屬機關列冊函送本部入出國移民署列管,渠等如欲進入大 陸地區,除應向本部申請外,並需經本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 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併予敘明。 正本:司法院、法務部 副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銓敘部、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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