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數額、實施範圍及方式,自中華民國 102 年 5月 1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2.04.22. 台內移字第10209555301號公告(停止適用第1點)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4月22日
    主旨: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數額、實施範圍及方式,自中華民國 102 年 5月 1日生效。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4條第 1項、第 3項、第 4項及第30條。 公告事項: 一、上班日每日受理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數額為 7,300人,並區分為優質 行程團體數額 3,650人,一般行程團體數額3,650 人;優質行程團體數額如於收件核 配當日下午 5時仍有餘額,得移做一般行程團體配額適用;優質行程團體數額額滿, 一般行程團體尚有餘額,得使用一般行程團體餘額。 二、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團體旅遊業務,如當日超過前項數額,列入翌日之數額 ,如當日尚有賸餘數額,不再留用。 三、有關大陸獎勵員工旅遊團體性質特殊適合專案處理之團體,由交通部觀光局及本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共同會商,另以專案核發數額,不受公告數額之限制。 四、旅行業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中華民國 102年5 月 1日修正生效 前,已取得交通部觀光局出具之數額建議文件者,該文件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至效期屆滿為止。 〔依內政部 103.09.01. 臺內移字第1030953431號公告停止適用第 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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