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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處務規程及所屬機關(構)組織規程、組織準則、辦事細則,自 103
年 1月 1日施行,各行政規則內容涉及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機關(構)之權限業務規定未及
配合修正者,自 103年 1月 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機關(構)承接
辦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2.12.30. 台內法字第1020386418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處務規程及所屬機關(構)組織規程、組織準則、辦事細則,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各行政規則內容涉及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機關(構)之權限 業務規定未及配合修正者,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內政部警政署及所 屬機關(構)承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