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材加工廠得免設消防安全設備之情形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80.1.26.(80)台內警字第889960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1月26日
    主旨:有關石材加工廠免設消防安全設備乙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 一、復貴會八十年一月七日(80)台石製公字第一四0九號函。 二、查石材加工廠,如廠房係以不燃性或耐燃性建築,且廠內確無任何可燃性物質存在者 ,可比照本部七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台(79)內警字第八四九0三四號函規定,免設消 防安全設備,惟該廠房變更用途時,應依法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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