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有關港區各類場所,消防主管機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書,請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84.04.21. (84)內消字第847460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4月21日
    主旨:有關港區各類場所,消防主管機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書,請查照。 說明:港區各類場所之消防主管機關,應依消防法第三條規定,由貴府主政。(內政部84.0 4.21. (84)內消字第八四七四六0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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