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示「各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08.27. (88)工程企字第881324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8月27日
    主旨:貴府函請釋示「各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府工三字第八八0四三九三八00號函。 二、前揭一覽表第七項「以選擇性招標方式為特定個案辦理之資格標」,並非「公開招標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不適用本法第四十 八條第一項關於三家以上廠商家數之限制,因此,僅一家廠商遞送資格文件時,機關 即得辦理審查。 三、前揭一覽表第八項「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非經常性採購 )」,改為「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辦理選擇性招標,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辦理資格審查」,因係屬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形,不適用第二十一條第 三項為辦理第二十條第一款經常性採購須「建立六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之規定。由 於其亦非「公開招標」,同說明二,僅一家廠商遞送資格文件時,機關即得辦理審查 。 四、前揭一覽表第九項「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經常性採購) 」,改為「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辦理選擇性招標,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資格審 查」,另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之規定,應有六家以上廠商遞送資格文件,機關方得辦理審查,有六家以上之合格廠 商,方得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五、完成「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後,其後續邀請廠商之方式 及家數,由機關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 載明」。至於投標之廠商家數,由於其非「公開招標」,同說明二,僅一家廠商遞送 投標文件時,機關即得辦理開標。 六、關於「招標期限標準」第三條第三項「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之文字有與前揭解釋不 一乙節,擬於本標準施行一段時間後全面檢討修正。未修正前,暫指機關於招標文件 中規定應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方予開標之情形。 七、前揭一覽表第十二項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機關於擇定比 價或議價對象後,其減價或比減價格之程序,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之規 定。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