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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審查,可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是否包含使用執照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84.05.25. (84)消署預字第840152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5月25日 主旨: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審查,可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是否包含使用執照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有關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其消防安全設備之審查作業方式,前內政部消 防署籌備處業以八十四年一月十日八十四消署防字第八三0一四一七號函說明在案。 至申請使用執照之消防檢查與申請建造執照有別,為確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確實依核 准圖說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消防檢查合格後,始得核發 使用執照為宜。(內政部消防署84.05.25. (84)消署預字第八四0一五二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