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案一:緩降機支、固器具之材質如何要求檢查? 決議:緩降機支、固器具材質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九十六條第三目規 定辦理,至採用耐腐性或耐腐蝕加工處理者,均符合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八十四年六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
    發文字號:內政部八十四年六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發文日期:民國84年6月1日
    提案一:緩降機支、固器具之材質如何要求檢查? 決議:緩降機支、固器具材質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九十六條第三目規 定辦理,至採用耐腐性或耐腐蝕加工處理者,均符合規定。有關承受拉力應在二噸以上之規 定,係指支、固器具採螺栓固定時,各螺栓以扭力板手測試結果,總承受拉力應達二噸以上 (相關文號:內政部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臺(83)內消署字第八三八五二一六號函)。為 檢視支、固架器具之性能,應以一九五公斤以上之荷重實際下降測試。 提案二:集合住宅是否每戶均要求設置緩降機﹖ 決議:依內政部七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訂頒之「各類場所避難器具設置要點」要求應設置數 量,不必每戶均要求設置。 提案三:緩降機之設置,其繩長如何認定﹖ 決議: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緩降機之繩長,以緩 降機裝置之位置至地面或欲下降地點之等距離長度或短於至地面五十公分為止,並未含皮帶 長度,且有關「短於至地面五十公分為止」,應包括五十公分以內。 提案四:泡沫設備設置電磁閥之高度為何﹖ 決議:設置泡沫滅火設備之場所,其天花板高度超過五公尺時,感知裝置應使用火警探測器 連動電磁閥。 提案五:採水口之出入口口徑大小,如何要求﹖ 決議:應依實際性能判斷,能達所須出水量及壓力即可。提案六:平時幾乎無人活動之一般 工廠、倉庫或其他類似場所,是否可免設排煙設備? 決議:平時幾乎無人活動之一般工廠、倉庫或其他類似場所,是否可免設排煙設備,由各消 防機關依現有相關規定及其實際使用情況,自行判定。 提案七:每一泡沫噴射區之面積為何﹖ 決議:決議:每一泡沫噴射區應在樓地板面積五十至一00平方公尺。 提案八:高層建築物之中繼泵浦、中繼水箱及水箱容量,如何要求﹖ 決議:依內政部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訂頒之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檢查應注意 事項第八點第六項規定辦理。 提案九:緊急廣播設備之耐壓熱絕緣電線之耐熱溫度如何要求﹖ 決議:依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提案十:標示設備之安裝位置及高度如何檢查方屬合格﹖決議: 1.出口標示燈:裝設高度應距樓地板面一‧五公尺以上,且設於左列出入口之上方。 A.通往戶外之防火門。 B.通往安全梯及排煙室之防火門。 C.通往另一防火區劃之防火門。 D.居室通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 2.避難方向指示燈:應裝設於各類場所之走廊、樓梯及通道,其裝設高度及位置應符合左 列規定: A.裝設高度應距樓地板面一公尺以下。但室內通道避難方向指示燈,不在此限。 B.自走廊或通道任一點至避難方向指示燈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十公尺。但應優先設置 於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 提案十一:海龍滅火器,是否要求業者禁用及如何檢查﹖決議:由業務單位研擬後 ,提下次會議討論。 提案十二:梯間探測器回路如何要求﹖ 決議:火警分區之劃定,有關梯間探測器,應要求劃定獨立分區。 提案十三:機械房超過四公尺者,設何種探測器 ? 決議:由業務單位研擬後,提下次會議討論。 提案十四:探測器之設置位置如何要求﹖ 決議:應以裝設在探測器有效探測範圍之中心為原則。 提案十五:自動泡沫滅火設備之感知裝置探測器及感知撒水頭是否應要併設﹖ 決議:感知裝置就探測器及感知撒水頭擇一設置即可。 提案十六:泡沫滅火設備之一齊開放閥管徑大小應如何要求﹖ 決議:應以一齊開放閥之容許流量為準,如:現場探用401/min 之泡沫頭一個放水 區域設有六個泡沫頭,故其一區之放射量為240 1/min ,所以一齊開放閥應選設供 給240 1/min 以上之一齊開放閥。 提案十七:泡沫滅火設備之手動啟動開關如何設置﹖ 決議:手動啟動關關應設置於距離樓地板八0至一00公分,且操作方便,不易受 火災波及處。 提案十八:停車空間採二、三層之機械停車方式時,泡沫頭如何配置﹖ 決議:泡沫頭於上揭場所應依左列規定: 1.室內停車空間有複層式停車設施者噴頭,並應延伸配管至車輛間,使能對下層停車平臺 放射泡沫。但感知撒水頭之設置,得免延伸配管。2.前款複層式停車設施之泡沫噴頭, 礙於構造,無法在最上層以外之停車平臺配置時,其配管之延伸應就停車構造成一單元 部分,在其四周設置泡沫噴頭,使能對四周全體放射泡沫。 提案十九:撒水頭之防護面積及間距,對防火建築物或防火構造建築物,要求標準不一 ,應作法一致案﹖ 決議:請確實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臨時提案 第一案:高層建築物用途變更時,其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疑義﹖ 決議:依內政部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以臺八十四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九一三號函辦理。請 確實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案:受理工商單位會辦一般行業申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案,有關消防安全檢查事宜 ﹖ 一、非設置標準第五條所列用途,亦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如純理髮廳、美髮美 容業、機車修理店、泡沫紅茶店等,應否要求消防設備﹖如要求設置,應歸哪一類﹖ 二、一般行業申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是否需檢附消防圖說﹖ 決議: 1.對於應辦理變更用途之場所,應先確認其是否依建築法第七十六條法辦理變更使用。 2.非設置標準第五條所列用途,亦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之場所:其所在之建築物 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時,仍依原核准使用執照檢查其消防安全設備。 3.對於無法檢附消防圖說者,消防單位得依使用執照圖面所示之面積或現場實際勘查認 定,依消防法令審查其消防安全設備。 第三案:無國家標準或有國家標準未施檢驗消防安全設備之認定原則﹖ 決議:無國家標準或有國家標準未施檢驗消防安全設備,其審核認可項目,內政部消 防技術審議委員會正專案檢討中,在未獲結論前,經濟部商檢局已公告應施檢驗品目 (如滅器、緊急照明燈、出口標示燈、探測器、受信機等)及內政部現行審核認可項 目(如緩降機、救助袋、伸縮型及懸吊型避難梯、自動滅火器、廚房用簡易自動滅火 設備、火探測器等)外,應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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