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84.06.09. (84)消署預字第840181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6月9日
    主旨: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五條第二款第一目十一層以上之辦公室或十 一層以上之集合住宅,係指整棟建築物,故依上揭設置標準第十八條規定設置緊急照 明設備時,每一樓層之居室及自居室通達避難層所必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通道及 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之部分,均應設置緊急照明。(內政部消防署84.06.09. (84 )消署預字第八四0一八一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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