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有關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設置消防管理人員編組訓練實施要點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84.08.09. 臺(85)內消字第84012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8月9日
    主旨:有關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設置消防管理人員編組訓練實施要點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經濟部)部八十四年八月九日經(84)國營八四五三八一九七號函。 二、有關 貴部臺電公司疑義事項,說明如左: (一)依該要點第一點第八款之規定,臺電公司之發電廠、變電場所及煤場等場所總樓 地板面積如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員工在三十人以上者,則有該要點之適用。 (二)該要點第三點所規定之「消防管理人員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係指應設置 消防管理人員場所之主管,遴派該場所中具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擔任消防管理人 員,依貴部函所舉實例,則以二級主管(課長)擔任為宜。 (三)該要點第十點所規定之「具有消防技術人員」及「其他相關專業技師資格者」, 係指修正該要點當時之消防法第九條所規定之消防技術士及現有技術人員,並未 包括「經內政部消防訓練之電機或機械專業人員」。(內政部84.08.09. 臺(85 )內消字第八四0一二六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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