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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12.07. (88)工程企字第882016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12月7日
主旨:有關 貴局服裝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八八)刑後字第一一八四六七號函。
二、依來函所附遴選須知第貳點「參加廠商‧‧‧自行設計製作‧‧‧參選時必須檢附樣
品、布樣‧‧‧」似屬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之適用情形。如確係依本條款辦
理,應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之規定辦理,評選委員中外聘專家學者之人數不得少
於三分之一。 貴局若以「全體預算編列同仁參加票選」,其票選結果僅能列為評選
項目之一。
三、前揭須知部分內容經查與本法規定不符,併請檢討修正:
(一)第參點參選資格,「資本額」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五條規定之「特定資格」,必須為「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始得訂之。
(二)第伍點之四、第陸點之四及第柒點之四「其餘資料概不退還」,不符合本法施行
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三)第伍點及第柒點「不得提出異議」,不符合本法第六章之規定。
(四)第玖點「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本局得於審查資格式樣及票選時補充或修正之」
,有違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五條第二項關於書面通知、公告、視需要
延長等標期之規定。
(五)價格標遞送時機未明確規定。
(六)政府採購法規規定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之事項,不得省略,例如本法第一百零三條
之規定。本會已訂有相關範本供參。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副本:內政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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