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辦理印製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各項收費票證,其採購作業違失之處應確實改進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01.19. (89)工程企字第8802306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月19日
    主旨:貴局辦理印製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各項收費票證,其採購作業違失之處如說 明,應確實改進,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秘八八字第二三六五五號函。 二、前揭採購限定最近三年曾承印公營或政府機關票、證、照一次合約金額三千萬元以上 ,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其範圍得包括 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 、第十四條「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不以其為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之規定。又訂定特定資格,依前揭標 準第十三條規定辦理,「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 制競爭之情形」。 三、依招標期限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特殊採購之等標期不得少於二十八日。首 揭採購之等標期不符合此一規定。 四、招標公告登載事項,應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列明採購數量摘要 ,數量變更時,應辦理更正公告,預算金額並應一併調整之。 五、預算金額既已公布,其超預算決標,顯有不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01.19. (89)工程企字第八八0二三0六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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