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案一: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經會勘合格後,其各項消防器材之進口報單(發電機、泡沫頭 、泡沫原液......等)是否應由消防隊核銷或僅核對數量,其出廠證明(發電機、幫浦.... ..等)是否應由消防隊保管﹖ 決議: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已決議二十四項重要消防器材應經審查認 可,並自本(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消防會勘檢查時,應一併查驗相關器材之審核認可書, 至現行各項消防器材除依規定測試其性能外,是否須核對、保管進口報單及出廠證明等佐證 資料,則應由各單位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發文機關:內政部八十五年四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
    發文字號:內政部八十五年四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發文日期:民國85年4月1日
    提案一: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經會勘合格後,其各項消防器材之進口報單(發電機、泡沫頭 、泡沫原液......等)是否應由消防隊核銷或僅核對數量,其出廠證明(發電機、幫浦.... ..等)是否應由消防隊保管﹖ 決議: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已決議二十四項重要消防器材應經審查認 可,並自本(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消防會勘檢查時,應一併查驗相關器材之審核認可書, 至現行各項消防器材除依規定測試其性能外,是否須核對、保管進口報單及出廠證明等佐證 資料,則應由各單位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提案二:各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其中任一層部分變更為供第五條 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八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五百平方公尺),其變更部分有關 排煙設備之設置,樓地板面積應以該變更部分或以整層來計算﹖ 決議:若變更部分以防火牆或防火樓板及平時保持關閉之甲、乙種防火門窗區劃分隔時,得 就該區劃分隔部分檢討排煙設備之設置。 提案三:有關液化石油氣鋼瓶驗廠應依何種用途要求消防安全設備﹖ 決議: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廠設有殘氣回收、鋼瓶塗裝及烤漆作業場所,因此類場所有可燃 性高壓氣體及引火性物質,應以高度危險工作場所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提案四: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稱,與現行法令同 等滅火或排煙效能之移動或固定之滅火設備或排煙設備係指何種設備﹖ 決議:有關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所稱「與現行法令同等滅火或排煙 效能之移動或固定之滅火設備或排煙設備」,應由業者依其場所用途、構造及實際需求提出 使用具同等滅火或排煙效能之設備之設計規劃,依個案申請分別認定。如有認定之困難,得 要求業者檢附相關資料提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審核。 提案五: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四條之說明應依現行法令辦理改善 ;惟修正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準將於七月一日施行,可能造成檢查認定上之差異, 是否應採從新從經之原則﹖ 決議: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甚為明確,如有該辦法 之適用,當然應依現行法令辦理改善,即應探從新原則。 提案六: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三條之改善期限,請統一訂定﹖ 決議:查該辦法之改善期限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分期、分區、分類計畫, 自行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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