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檢送「內政部推動防火管理制度計畫」乙份,請 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85.04.27. 臺(85)內消字第857384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4月27日
    主旨:檢送「內政部推動防火管理制度計畫」乙份,請 查照。(內政部85.04.27. 臺(85)內消字第八五七三八四二號函) 內政部推動防火管理制度計畫 一、依據:內政部八十五年三月六日擴大「公共安全協調會報」決議事項(三)落實防火 管理規定。 二、目的: 為健全火災預防工作,強制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所 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遴用防火管理人,就建築物整體,策訂消防防護計畫,並據 此計畫實施滅火、報警及避難逃生訓練、檢修消防安全設備、監督火氣使用處理及其 他防火管理事宜,以確保公共安全。 三、推動重點: (一)持續加強辦理消防管理人員(消防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後,改稱為防火管理人) 訓練及遴派事宜。 (二)落實法定對象製定消防防護計畫書。 (三)指導業者依據消防防護計畫書辦理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四、實施步驟: (一)第一階段: 1.完成期限: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2.對象: (1)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2)觀光理容中心、指壓按摩中心、 MTV、視聽歌唱場所( KYV、卡拉OK等)、 酒吧、 PUB、酒店(廊)。 (3)國際觀光旅館。 (4)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賓)館、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 藝場等場所。 (5)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6)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7)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8)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 (9)其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3.辦理事項: 完成各場所之消防管理人員(防火管理人)訓練及遴派事宜。 (二)第二階段: 1.完成期限: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前。 2.對象: (1)同一階段。 (2)依消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製定共同防護計畫者。 3.辦理事項: (1)要求各場所完成自製訂消防防護計畫及共同防護計畫。 (2)各場所應辦理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至少乙次。 五、任務分工: (一)內政部消防署拍攝之「防火管理人」短片,應利用媒體廣為宣導。並由印製宣導 品,交由直轄市、縣(市)消防單位實施宣導。 (二)內政部消防署先行召集直轄市、縣(市)消防單位承辦人員辦理業務講習,俾利 工作推行。 (三)請臺灣省政府協助規劃各港區推動防火管理制度。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細部計畫,並依限完成。 (五)應主動指導業者製定消防防護計畫書並依限提報消防局(警察局),承辦人員應 分類建檔署放於指揮中心及轄區消防分(小)隊,並要求防火管理人依照消防防 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消防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後,儘速辦理防火管理人換證手 續,將已領有消防管理人員訓練之結業證書者,修正為防火管理人。 (七)辦理防火管理人訓練所需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經費支應或酌收 代辦費。 (八)推動防火管理制度工作,應列入直轄市、縣(市) 政府年度施計畫,經常辦理。 (九)要求各場所消防防護計畫書於製定實施一年後,應分析各項防火管理上缺失,予 以修正並將修正後之計畫報消防局(警察局)核備。六、督導考核: (一)省、直轄市政府辦理本計畫情形,由內政部每半年派員督導乙次,臺灣省各縣( 市)政府及各港區辦理情形,由臺灣省政府派員督導。 (二)各級政府對執行或協助推行防火管理績優或有特殊貢獻之機關、團體、個人,應 依有關規定予以表揚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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