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得否同時登記為營造業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3.09.17. 工程企字第093003553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9月17日
    主旨:有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得否同時登記為營造業之疑義,案經會商營造業法主管機關內 政部,釋示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說明: 一、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工程技術顧問 公司,指從事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改變 自然環境之行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工程之技術服務事項,包括規劃與可行性研究 、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協辦招標與決標、施工監造、專案管理及其相關技術性服務 之公司。又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經本會許可,並 向本會申請核發領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 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合先敘明。 二、本條例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尚無應專營「I101061 工程技術顧問業」業務之規定,爰 已依法登記之營造業,如其符合本條例所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許可及登記要件並提 出申請者,本會將依本條例規定予以許可及核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該公司於 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時,得辦理所登記營業範圍之工程技術事項;另依內政 部九十三年九月六日臺內營字第0九三00一00三五號函(影本如附件),營造業 法尚無限制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不得設立登記為營造業,爰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亦得依營 造業法規定,向營造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於領有營造業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 會後,經營營造業所營業務;又依上開內政部函釋,營造業如依法登記為工程技術顧 問公司,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依營造業法以統包方式承攬工程。(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 93.09.17. 工程企字第0九三00三五五三一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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